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訴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等四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對上揭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等三人提起上訴到院(另原審被告甲○○部分未據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39,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0,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敏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