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等四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對上揭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等三人提起上訴到院(另原審被告甲○○部分未據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39,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0,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