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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送達代收人
甲 ○ ○
被告
炬岡貿易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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