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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被告
晨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桃園.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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