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甲○○
2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2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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