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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2
法定代理人
甲○○

            2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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