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四方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