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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被告
四方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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