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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杭起鶴伍逸康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旭
被上訴人
鄭雅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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