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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族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族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九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請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到院②請釋明向甲○○請求之依據③請提出車牌號碼A3-337號大客車行車執照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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