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韓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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