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 債務人
- 賴麗紋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陳眉秀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林玉惠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謝灼恩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1,400元外,並無其他財產,而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總淨值僅餘 102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可資為證,惟倘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徒增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分配。復查債務人之配偶紀榮修名下雖有坐落臺南市○○區○○段8之2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 1),惟係繼承取得,非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之現存婚後財產範圍,至於1997年出廠之汽車,已使用逾13年,殘值甚微,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是而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 129條於100年 1月4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23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