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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務人
賴麗紋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灼恩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1,400元外,並無其他財產,而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總淨值僅餘 102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可資為證,惟倘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徒增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分配。復查債務人之配偶紀榮修名下雖有坐落臺南市○○區○○段8之2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 1),惟係繼承取得,非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之現存婚後財產範圍,至於1997年出廠之汽車,已使用逾13年,殘值甚微,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是而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 129條於100年 1月4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23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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