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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請人
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8日向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4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履行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9,810,000元。又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26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10月1日將抵押債權168分之50讓與予第三人彭玉婷,然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仍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修正版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東區 ○○○段│178 │建│1406.00 │全 部│├──┼───┼────┼───┼───┼─┼────┼─────┤│002 │台南市│東區 ○○○段│178-6 │建│788.00 │全 部│└──┴───┴────┴───┴───┴─┴────┴─────┘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屋│地│地│地│地│地│門│合│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頂│下│下│下│下│下│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一│二│三│四│突│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出│一│二│三│四│五│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物│層│層│層│層│層│廊│計│材料│台│位│      │
├──┼─┼──────┼────┼────┼─┼─┼─┼─┼─┼─┼─┼─┼─┼─┼─┼─┼─┼─┼─┼─┼─┼─┼─┼─┼─┼─┼──┼─┼─┼───┤
│001 │54│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14層樓房│97│97│96│98│83│83│83│83│83│83│83│85│83│83│22│17│87│17│17│17│15│20│鋼筋│10│平│  全  │
│    │24│寧路388號   │區○○段│鋼筋混凝│3.│8.│4.│7.│7.│7.│7.│7.│7.│7.│7.│0.│7.│7.│0.│79│7.│63│63│63│.3│47│混凝│15│方│      │
│    │  │            │178、178│土造    │31│03│71│60│04│04│04│04│04│04│04│61│04│04│80│.2│35│.3│.3│.3│5 │0.│土造│.0│公│  部  │
│    │  │            │-6地號  │        │  │  │  │  │  │  │  │  │  │  │  │  │  │  │  │8 │  │1 │1 │1 │  │33│    │7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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