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貼現、票據、保證、墊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98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世帝營造有限公司於98年6月初共同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11月20日止。詎第三人丙○○、世帝營造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4 │林│5,225.00│全部 │├──┼───┼────┼───┼───┼─┼────┼─────┤│002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1 │林│557.00 │全部 │├──┼───┼────┼───┼───┼─┼────┼─────┤│003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3 │林│2.00 │全部 │├──┼───┼────┼───┼───┼─┼────┼─────┤│004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8 │林│480.00 │全部 │├──┼───┼────┼───┼───┼─┼────┼─────┤│005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9 │林│6.00 │全部 │├──┼───┼────┼───┼───┼─┼────┼─────┤│006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20 │林│420.00 │420分之333│├──┼───┼────┼───┼───┼─┼────┼─────┤│007 │台南縣│楠西鄉 ○○○段│97-1 │林│2,939.00│全部 │├──┼───┼────┼───┼───┼─┼────┼─────┤│008 │台南縣│楠西鄉 ○○○段│99-1 │林│4,270.00│全部 │├──┼───┼────┼───┼───┼─┼────┼─────┤│009 │台南縣│楠西鄉 ○○○段│99-5 │林│725.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