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
- 聲請人
- 建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邦媛
- 相對人
- 日大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99年11月10日│758,300元 │608,300元 │99年12月10日│CH766276│├──┼──────┼─────┼─────┼──────┼────┤│002 │99年11月10日│900,000元 │900,000元 │99年12月10日│CH766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