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WG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為98年12月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本院於99年6月1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釋明法定代理人為甲○○之依據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99年6月18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