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9號
- 聲請人
- 郭秋萍
- 相對人
- 鴻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奇偉
周建國
孫豫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董奇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蔣奇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