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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富城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3月10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乙○○之戶籍確設於臺南縣鹽水鎮下中里樹子脚6之5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乙○○,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此外,本院於99年05月13日及同年07月13日行文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派員訪視相對人乙○○是否住該戶籍地,並向該戶籍地附近居民訪視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上開戶籍地,經該分局於99年07月26日函覆,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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