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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3月15日訂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利益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對於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之部分,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未由其他自然人合法代理,應予駁回。對於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公示送達之部分,聲請人分別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及公司所在地付郵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均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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