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法定代理人、乙○○、楊青
- 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聲 請 人 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廷崧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青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68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 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48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 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以 下同)99年5月14日為解散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有本院民事事件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9年10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 回,聲請人於99年10月8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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