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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聲請人
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廷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楊青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68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48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以下同)99年5月14日為解散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有本院民事事件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9年10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聲請人於99年10月8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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