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廷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68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48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創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以下同)99年5月14日為解散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有本院民事事件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9年10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聲請人於99年10月8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