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峰
- 相對人
-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憲
莊依萍
莊婉婷
莊素琴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 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東瑩營造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99年10月8日經授中字第0993412753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相對人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相對人之全體股東即吳宗憲、莊依萍、莊婉婷、莊素琴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788 號和解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茲因聲請人經和解成立後當庭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南院雅民周97南簡字第788號函通知聲請人到院領取裁判費814元,且該通知函已於97 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00000000=406)。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