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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杭起鶴林雯娟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新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呂麗娟
被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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