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新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呂麗娟
- 被告
-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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