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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高俊珊

  • 當事人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16,798元(計算式:17,568,798元+6,548,000元=24,116,7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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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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