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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16,798元(計算式:17,568,798元+6,548,000元=24,116,7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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