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16,798元(計算式:17,568,798元+6,548,000元=24,116,7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