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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1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鼎信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63,0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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