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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

再審原告
壬○○

      甲○○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戊○○、丙○○、辛○○、丁○○、庚○○等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應係對本院已確定之97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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