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林淑珍
- 原告
- 吳陳雪娥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被告
- 侊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查:本件原告均以兩造間自始不存在有董事之委任關係等情,而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又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