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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3,668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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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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