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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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