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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高榮宏伍逸康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訴人
承泓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仁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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