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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廖建彥

  • 當事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號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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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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