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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廖建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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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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