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長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絢揚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絢揚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絢揚紡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088元,應繳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