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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曲桐德即冠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均應提出租賃物即壓鑄機3台、冷式壓鑄機1台、自動給湯機3台、燃燒機6台、自動噴霧機2台、自動取出機1台、溶解爐1台之①規格及型式②製造廠商③廠牌④出廠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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