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曲桐德即冠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均應提出租賃物即壓鑄機3台、冷式壓鑄機1台、自動給湯機3台、燃燒機6台、自動噴霧機2台、自動取出機1台、溶解爐1台之①規格及型式②製造廠商③廠牌④出廠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