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曲桐德即冠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8年4月27日與原告簽定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壓鑄機2台、冷式壓鑄機1台、自動給湯機3台、燃燒機6台、自動噴霧機2台、自動取出機1台及溶解爐1台(下稱系爭租賃物),約定租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9年10月29 日止,第1期租金新臺幣(下同)105,000元;第2期至第7期,每期租金為68,000元;第8期至第13期,每期租金為65,000元;第14期至第19期,每期租金為60,000元,並約定被告如有未依約清償、發生票據退票情事或財務狀況實質上發生惡化情事,原告即得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詎被告於98年10月發生退票,致無法如期給付租金,經原告分別於98年11月18日、99年1月28日以臺北內湖江南郵局第3194、263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依約給付租金,並終止本件租賃契約,惟被告仍置之不理,且未經原告同意,將上開租賃物設定動產抵押予第三人李俊宏,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返還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陳述:被告確自98年10月起因跳票而未如期給付租金,且未經原告同意,以系爭租賃物設定動產抵押予第三人李俊宏,但被告目前仍利用系爭租賃物從事生產,故不願返還系爭租賃物予原告,惟被告願意支付積欠之租金。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融資性租賃契約書、租賃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照片8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為證,被告對其自98年10月起因跳票而積欠租金之事實並不爭執,又依兩造訂立之融資性租賃契約書第11 條規定:「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租賃物…㈠未依約清償、發生票據退票情事…」,原告終止本件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洵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7,380元(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145元,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租賃標的物) ││ │├──┬─────┬─────┬─────┬─────────┬───┬───────┤│編號│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 出廠年月日 │數 量│物品所在地 │├──┼─────┼─────┼─────┼─────────┼───┼───────┤│ 01 │壓鑄機 │DC-150V30│ │92年5 月 │ │臺南縣永康市 ││ │ ├─────┤永釱機械股├─────────┤ 2台 │中正二街169巷 ││ │ │DC-250V20│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 │ │13號1樓 ││ │ │ │ │ │ │ │├──┼─────┼─────┼─────┼─────────┼───┼───────┤│ 02 │冷式壓鑄機│ZDC-250T- │鋁台精機廠│90年2月 │ 1台 │同上 ││ │ │V2BP-PNC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03 │自動給湯機│未記載規格│未記載製造│未記載出廠年月日 │ │同上(每1台壓 ││ │ │型號 │廠商 │ │ 3台 │鑄機及冷式壓鑄││ │ │ │ │ │ │機各附有1台自 ││ │ │ │ │ │ │動給湯機) │├──┼─────┼─────┼─────┼─────────┼───┼───────┤│ 04 │燃燒機 │未記載規格│未記載製造│未記載出廠年月日 │ 6台 │同上(每1台壓 ││ │ │型號 │廠商 │ │ │鑄機及冷式壓鑄││ │ │ │ │ │ │機各附有2台燃 ││ │ │ │ │ │ │燒機) │├──┼─────┼─────┼─────┼─────────┼───┼───────┤│ 05 │自動噴霧機│未記載規格│未記載製造│未記載出廠年月日 │ 2台 │同上(每1台壓 ││ │ │型號 │廠商 │ │ │鑄機各附有1台 ││ │ │ │ │ │ │自動噴霧機) │├──┼─────┼─────┼─────┼─────────┼───┼───────┤│ 06 │自動取出機│未記載規格│未記載製造│未記載出廠年月日 │ 1台 │同上(每1台冷 ││ │ │型號 │廠商 │ │ │式壓鑄機附有1 ││ │ │ │ │ │ │台自動取出機)││ │ │ │ │ │ │ │├──┼─────┼─────┼─────┼─────────┼───┼───────┤│ 07 │溶解爐 │未記載規格│未記載製造│未記載出廠年月日 │ 1台 │同上(每1台冷 ││ │ │型號 │廠商 │ │ │式壓鑄機附有1 ││ │ │ │ │ │ │台溶解爐)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