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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

請求返還定期存單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參加人
君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義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蘇若龍律師

      吳佩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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