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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告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依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令之規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原告之財產,惟假扣押本案訴訟已經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執行,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等語,經核屬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事項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依首揭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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