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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送達代收人
江俊傑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6.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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