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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建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嘉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億,因本

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10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新台幣150萬元及其法定

利息部分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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