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建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嘉億
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億,因本
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10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新台幣150萬元及其法定
利息部分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