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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建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嘉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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