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建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嘉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