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康
- 原告
-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起訴狀編號一至六買賣契約之詳細內容(含付款條件、驗收方式等),原告何時交貨?被告如何驗收?何時驗收完成?
(二)起訴狀編號七至八之契約詳細內容?買賣標的、數量、價金、付款方式及條件等,並提出契約書資料。
(三)起訴狀編號九、十之契約當事人、買賣標的、數量、交貨日期、付款條件及驗收方式等,並提出詳細契約內容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