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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28號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1,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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