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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請求返還受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好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返還受領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原告僅繳納

5,000 元,尚不足12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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