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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弘大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娟律師
複代理人
徐肇謙
被告
瑞懿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月玲
被告
李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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