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忠
-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重訴字第
- 6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8
-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台幣(下同)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
-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