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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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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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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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68,59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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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54,74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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