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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68,59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
│002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54,74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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