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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俊億模具有限公司許文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3號聲 請 人 俊億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山 代 理 人 許文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資勇企業股份有│台灣銀行│99年6月3日│574,035元 │AG0000000 │ │ │限公司林玉水 │安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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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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