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冠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宥榕
- 代理人
-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華邑金屬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99年6月7日│371,280元 │AY0000000 ││ │限公司邱振義 │銀行永康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