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旭 被上訴人 鄭雅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