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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杭起鶴伍逸康張麗娟

  • 當事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鄭雅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旭 被上訴人  鄭雅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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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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