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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坤熔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84,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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