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坤熔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84,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8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