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債 權 人 力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均為神崎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乙○○,而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所示,神崎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已依民國98年12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52297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惟依退票理由單所示債務人乙○○僅為神崎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既然債權人無法提出與債務人乙○○存有任何契約關係之書面證明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