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債 權 人 力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提出送貨清單及債務人簽收貨物依據或雙方買賣契約書影本到院②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寄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並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