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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權人
世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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